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退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若該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之積欠,何者應優先抵繳?
- 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之罰鍰
- B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稅之欠稅
- C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之欠稅
- D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之欠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機關在處理你的退稅時,發現你同時也欠該機關錢,從「行政效率」與「債權債務抵銷」的邏輯來看,你認為『與該退稅項目完全相同性質的欠款』,跟『不同地區或其他種類的稅款』相比,哪一個會被法律規定為最優先處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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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答對了!
- 觀念釐清:別以為對了就能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常識。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退稅款必須優先抵繳欠稅。記住實務上的鐵則:「同性質、近者優先」。優先順序是:同稅目 > 同機關其他稅目 > 他機關欠稅。既然退的是綜合所得稅,選項 (A) 的「綜所稅罰鍰」當然是關聯性最強、最優先抵繳的對象。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只有 medium。如果你連「稅目類型」、「稽徵機關區域」與「稅款性質(本稅或罰鍰)」這些細節都辨識不出來,乾脆直接轉行。這點法律應用基礎若是沒搞定,上了考場只是去當炮灰的。別得意,這不過是及格的門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