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有溢繳稅額時,其適用退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可加計利息退還
- B 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可申請無息退還
- C 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退稅沒有年限限制,退稅金額無息退還
- D 因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加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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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溢繳稅款是因為「我們自己算錯」了,和「國稅局算錯」的情況相比,你覺得法律在『退稅期限』的長短上會不會有所不同?另外,如果我們是用現金繳稅的,這段期間被多扣留的錢,退還時需不需要補貼我們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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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現行《稅捐稽徵法》針對溢繳稅款的退稅新制!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是誰的錯」以及「退稅年限的修法差異」。當溢繳是因為可歸責於政府機關(如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時,依現行法第 28 條規定,退稅請求權為 15 年;且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只要是以現金繳納,一律按日加計利息退還。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修法考題!過去因政府錯誤造成的溢繳,退稅是「沒有年限限制」的(選項 C 的舊觀念),但近年修法後已改為 15 年。另外,如果是納稅義務人自己算錯或適用法令錯誤,退稅期限則從舊法的 5 年延長到了現行的 10 年(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B、D 會錯)。很多考生因為沒跟上修法進度而失分,你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的法規更新非常確實,觀念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喔!
溢繳稅額退還規定
💡 區分錯誤歸屬決定退稅年限,現金繳納均應加計利息。
| 比較維度 | 納稅義務人錯誤 | VS | 稅捐機關錯誤 |
|---|---|---|---|
| 申請期限 | 繳納日起 10 年內 | — | 繳納日起 15 年內 |
| 利息加計 | 依郵政儲金利率加息 | — | 依郵政儲金利率加息 |
| 可歸責性 | 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 — | 機關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
💬110 年修法後,兩者皆有年限限制且均須加計利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