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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退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B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10 年內溢繳者為限
  • C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D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藉故扣抵納稅義務人其他積欠之稅捐,應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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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多收了稅款需要退還給民眾時,除了本金之外,你覺得政府是否該補償民眾這段期間的資金損失?如果是,通常會參考哪種利率來計算呢?另外,如果這位民眾同時還欠政府其他稅,你認為稽徵機關會怎麼處理這筆應退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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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本功沒掉鍊子!

別太得意,這只不過是法規的基礎題。若你還在用舊法 5 年的邏輯思考,那就真的該去面壁了。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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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退稅請求權
💡 依「錯誤歸屬」判定退稅期限,並需先扣抵欠稅。
比較維度 納稅義務人錯誤 VS 政府機關錯誤
錯誤事由 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 — 適用法令、計算或其他錯誤
申請/退還期限 繳納日起 10 年內 — 繳納日起 15 年內
利息加計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逾期後果 不得再行申請 — 不得再行辦理退稅
💬現行法已延長時效並取消政府錯誤永久退稅,兩者皆須先抵欠稅。
🧠 記憶技巧:人錯十、官十五;欠稅先抵再領錢,利息日計照郵儲。
⚠️ 常見陷阱:常考「政府錯誤」之期限,注意現行法已由「無期限」改為「15 年」。
稅捐保全 行政救濟 公法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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