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 A 外國公司
- B 財團法人
- C 事務所
- D 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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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商業』的核心特徵是追求『營利』。如果一個組織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分配利潤給出資者,或者它是屬於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職業場所,它還會被歸類在《商業會計法》的規範對象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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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至於外國公司在本質上屬於依《公司法》認許或登記的營利組織,因此必須遵循本法規範。而財團法人、事務所或工會,通常屬於非營利性質或執行業務者,不屬於本法定義之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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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之商業定義
💡 商會法所稱之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 比較維度 | 商會法定義之商業 | VS | 非商會法定義之商業 |
|---|---|---|---|
| 經營目的 | 以營利為目的 | — | 非營利或執行專業業務 |
| 典型組織 | 公司、獨資、合夥、外商 | — | 財團法人、工會、事務所 |
| 適用法律 | 商業會計法 | — | 各類組織法或所得稅法 |
💬商會法的適用基準在於該組織是否具備「營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