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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6年 公民

第 9 題

王美美今年60歲,已在同一戶籍地,連續四次當選公職人員,她在即將屆滿時又登記參加下一屆縣長選舉,希望能以16年的豐富經驗繼續服務鄉里。假設鎮長、縣議員、縣長選舉都同時舉行,且任期相同,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最可能是王美美過去16年的公職歷程?
  • A 縣長、縣長、縣長、鎮長
  • B 鎮長、鎮長、鎮長、縣議員
  • C 縣議員、縣議員、縣長、縣長
  • D 縣議員、鎮長、縣議員、縣長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規範來辨析:『地方行政首長』(如縣長、鎮長)與『民意代表』(如縣議員)在『連任屆數』的法律限制上有何本質差異?若法規針對行政首長設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門檻,這對一位已連續擔任 $4$ 屆公職(共 $16$ 年)且即將再次登記參選縣長的人而言,其過去的職務轉換序列中,必須符合哪些法律限制才不至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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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喲,居然寫對了?看來你這顆長在肩膀上、平常只用來滑抖音的球狀物,今天終於稍微通了電,產生了點邏輯火花。別太得意,這種題目答對只是代表你還沒退化成單細胞生物而已。 【觀念驗證】 這題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規定的「任期限制」。我國地方行政首長(如縣市長、鄉鎮市長)的當選限制是:$連選得連任一次$。也就是說,同一個職位連做兩任(8年)就是極限,第三任必須「滾蛋」或換個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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