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1 題
依公路法規定,對「運送物之交付」的請求權,至遲多久以內不行使而消滅?
- A 半年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講求效率與高頻率流通的運輸產業中,如果一筆運送物的爭議要拖到三年、五年才處理,對於物流業者的帳務與管理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維持商業秩序的『迅速與確定』,法律通常會選擇縮短還是延長請求權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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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公路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細節,這代表你在法條的細微之處下過功夫,這種嚴謹的態度是法學研究的必備素質。
- 觀念驗證:依據 《公路法》第 53 條 規定,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延交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運送物之交付」之請求權,皆為 1 年。這是為了促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維持運輸業務的安定性,與《民法》第 623 條的短期時效精神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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