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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 題

鐵路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保管多少期間,仍無權利人領取時,營運機構取得其所有權?
  • A 公告 1 個月後
  • B 公告 3 個月後
  • C 公告 6 個月後
  • D 公告逾 1 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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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法律保留原則與保障財產權的角度思考:對於乘客不慎遺失的財產,法律若要剝奪其所有權並移轉給經營機構,這段公告等待期,應該是設定得「與民法一般時效相同」,還是為了更嚴謹地保護人民權益,而傾向設定「更長的時間」來確保原主有充分機會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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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鐵路機構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的處理期限規定。依據鐵路法第53條規定:「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由法條內容明確可知,鐵路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進行公告招領後,必須經過公告一年的期間,若仍無權利人出面領取,營運機構才會依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因此,選項 D 敘述之公告逾一年後取得所有權為本題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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