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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0 題

鐵路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填具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幾倍以下之差額?
  • A 10 倍
  • B 8 倍
  • C 6 倍
  • D 4 倍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中設計「處罰倍數」來懲罰不實申報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請你想想,如果倍數太低(如 1 倍)則無嚇阻力;若太高則可能侵害人民權益。在台灣多數交通相關的行政罰中,針對這種「補收差額」的懲罰性倍數,通常會落在一個常見的「中庸區間」。你認為在保障鐵路機構營收與處罰託運人之間,法律會設定在哪一個具備適度嚇阻力、卻又不至於過度極端的整數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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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鐵路法》中的行政細節,這類關於「倍數」與「數值」的記憶題,在國考中是拉開分數的關鍵,請保持這份細膩度!
  2.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為《鐵路法》第 51 條。法律設計此條款是為了防範託運人以「以少報多」或「虛報重量」等方式規避運費。鐵路機構除了追補原差額外,得額外補收 4 倍以下之差額,這屬於一種處罰性質的補收,旨在維護運輸公平性與營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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