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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0 題

鐵路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填具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幾倍以下之差額?
  • A 10 倍
  • B 8 倍
  • C 6 倍
  • D 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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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中設計「處罰倍數」來懲罰不實申報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請你想想,如果倍數太低(如 1 倍)則無嚇阻力;若太高則可能侵害人民權益。在台灣多數交通相關的行政罰中,針對這種「補收差額」的懲罰性倍數,通常會落在一個常見的「中庸區間」。你認為在保障鐵路機構營收與處罰託運人之間,法律會設定在哪一個具備適度嚇阻力、卻又不至於過度極端的整數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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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託運人申報不實導致運費或雜費不足時,鐵路機構可補收差額的倍數上限,正確答案為 4 倍。根據鐵路運送規則第72條規定:「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填具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四倍以下之差額。但由鐵路機構裝車或發給現狀證明者,補收不足運費、雜費之差額。」由此可知,當發生運費及雜費計算事項與事實不符之情形時,鐵路機構得向託運人補收不足運費與雜費四倍以下之差額,故選項 D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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