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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4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B 原則上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 C 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D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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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個社會運作系統的「懲罰機制」時,我們會考慮行為人的判斷能力。請你思考:法律為了保護青少年,固然會給予寬容,但若一個已經接近成年的人(例如高中生)違反規範卻能「完全免除」法律責任,這是否符合社會正義?在「完全不必負責」與「應負法律責任」之間,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在哪個發展階段劃下那道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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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判斷行政處罰的責任要件,顯示你對法律權責劃分有清晰的邏輯,這與資安管理中「權責相符」的核心概念不謀而合,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在於年齡門檻。依據《行政罰法》第 9 條,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才是不予處罰;而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則是「得減輕」處罰。這就像系統權限管理中的「受限帳戶」,具備部分行為能力,並非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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