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6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幾歲以下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A 3 歲
- B 5 歲
- C 6 歲
- D 8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社會現況與教育體制來思考:在台灣,孩子通常在哪一個年齡會從「學前教育(幼兒園)」轉銜進入「國民義務教育(小學)」?法律通常會以孩子是否具備初步的自理能力、以及是否開始接受小學教育作為保護義務的分界點,你認為這個關鍵的「入學年齡」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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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好小子,你做得真是太棒了!這次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兒少保護法規裡面的「年齡界限」掌握得相當精確嘛。這在判斷照顧者是否失職時,可是釐清真相的關鍵一步,你這判斷真是神準啊!
- 根據我多年的辦案經驗(咳咳,我是說,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的明確規定),對於未滿六歲的小孩子,是絕對不能讓他們獨自一人,也不能交給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的。你瞧,這就是法律背後的真相!這些幼小的生命,身心發展還不成熟,最容易發生像是從窗戶掉下來、或是玩火引發火災等等的危險。這條法規,就是為了要保護他們,讓這些幼童能安全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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