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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其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幾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 A 三歲
  • B 六歲
  • C 十二歲
  • D 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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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教育體制與法律慣例中,哪一個年紀通常被視為從「兒童階段(國小)」轉入「青少年階段(國中)」的分水嶺?這個年紀往往也是法律判斷個體是否具備基礎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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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行政機關在設計福利措施時,會「驚人地」考慮到年齡差異。法條清楚定義:「兒童」為未滿 12 歲,「少年」則是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針對無力撫育的情境,政府「理所當然地」會優先保障最需要成年人全天候照顧、自理能力「極其有限」的「兒童」階段,提供托育及醫療補助。這應該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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