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2 題
12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當兒童及少年需要緊急安置之情形,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繼續安置以多久為限?
- A 48 小時,3 個月
- B 72 小時,3 個月
- C 72 小時,6 個月
- D 1 週,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忘了確切數字,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推導:
- 行政機關在緊急帶走孩子後,必須在「幾天內」向法院補辦手續,才不至於讓行政權過度擴張?(考慮到若遇上週末,24 或 48 小時是否過於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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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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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B,完全正確!看來你對兒少保護機制的關鍵法定期限掌握得相當扎實。
緊急與繼續安置之法定期限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當兒少面臨立即危險時,主管機關的「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若評估需要更長時間才能確保兒少安全,則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且依法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這項設計既能即時保護兒少,也藉由法院的介入,兼顧對行政機關介入家庭關係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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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期限規定
💡 規範兒童及少年保護性安置之緊急與長期期限要件
| 比較維度 | 緊急安置 | VS | 繼續安置 |
|---|---|---|---|
| 時間限制 | 不得超過 72 小時 | — | 以 3 個月為限 |
| 啟動時機 | 有立即生命危險時 | — | 緊急安置期限屆滿前 |
| 法源依據 | 兒少權法第 57 條 | — | 兒少權法第 57 條 |
| 延長規定 | 無(應改繼續安置) | — | 得聲請裁定延長一次 |
💬緊急安置後如需長期保護,應於 72 小時內轉為繼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