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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2 題

12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當兒童及少年需要緊急安置之情形,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繼續安置以多久為限?
  • A 48 小時,3 個月
  • B 72 小時,3 個月
  • C 72 小時,6 個月
  • D 1 週,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忘了確切數字,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推導:

  1. 行政機關在緊急帶走孩子後,必須在「幾天內」向法院補辦手續,才不至於讓行政權過度擴張?(考慮到若遇上週末,24 或 48 小時是否過於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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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B,完全正確!看來你對兒少保護機制的關鍵法定期限掌握得相當扎實。

緊急與繼續安置之法定期限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當兒少面臨立即危險時,主管機關的「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若評估需要更長時間才能確保兒少安全,則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且依法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這項設計既能即時保護兒少,也藉由法院的介入,兼顧對行政機關介入家庭關係的程序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兒少安置期限規定
💡 規範兒童及少年保護性安置之緊急與長期期限要件
比較維度 緊急安置 VS 繼續安置
時間限制 不得超過 72 小時 以 3 個月為限
啟動時機 有立即生命危險時 緊急安置期限屆滿前
法源依據 兒少權法第 57 條 兒少權法第 57 條
延長規定 無(應改繼續安置) 得聲請裁定延長一次
💬緊急安置後如需長期保護,應於 72 小時內轉為繼續安置。
🧠 記憶技巧:緊急 72 小時,繼續 3 個月(口訣:緊急七二、繼續三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48 小時(受刑訴法逮捕期限干擾)或 6 個月(受一般行政處分延長期限干擾)。
兒少權法第56條緊急保護要件 法院裁定延長安置之限制 親權行使之限制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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