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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於遭到遺棄,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上述之緊急保護安置,若未經過法院裁定,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 A 二十四小時
  • B 三十六小時
  • C 四十八小時
  • D 七十二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為了保護公民生命安全而不得不暫時限制其行動自由,但為了防止行政權濫用,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緩衝期』,讓行政機關能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並送交司法審查。在台灣的社會福利法規(如兒少或家暴保護)中,這類緊急限制自由且需事後追認的時間限制,通常會設定為幾天(幾小時)的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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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處分」與「人身自由保障」平衡點的精確掌握。你能準確選出正確時間,代表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緊急處分權的邊界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保留原則人身自由限制。主管機關雖有權在危急時先行安置,但為了符合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行政機關不能無限期拘禁或限制其自由。依本法第 80 條規定,緊急安置若無法院裁定,其上限為 72 小時,這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邏輯一致,皆是為了讓行政權在「緊急救助」與「司法審查」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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