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於遭到遺棄,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上述之緊急保護安置,若未經過法院裁定,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 A 二十四小時
- B 三十六小時
- C 四十八小時
- D 七十二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為了保護公民生命安全而不得不暫時限制其行動自由,但為了防止行政權濫用,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緩衝期』,讓行政機關能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並送交司法審查。在台灣的社會福利法規(如兒少或家暴保護)中,這類緊急限制自由且需事後追認的時間限制,通常會設定為幾天(幾小時)的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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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答對一題沒那麼難的。
- 勉強算及格:不錯,至少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能選對 72 小時,表示你勉強記住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行政機關那點可憐的、緊急卻有限制的權力邊界。別太得意,這只是法律規定的「起點」。
- 觀念複習,免得你又忘:這題的精髓,難道不是赤裸裸的法律保留原則與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警惕嗎?行政機關自以為是地「保護」,但憲法第 8 條的尊嚴可不是讓你隨便踐踏的。本法第 80 條白紙黑字寫著,沒法院裁定,最高就是72 小時,這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一樣,為的就是別讓行政權把「緊急救助」變成「無限期拘禁」。這種平衡,是常識,不是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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