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9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鑑定時,應交由下列何機關進行鑑定?
- A 社政主管機關
- B 社政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機構
- C 社政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團隊
- D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機構或專業團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的作成,需要針對公民的「生理或心理狀態」進行高度專業的醫學評估時,法律通常會將這份「鑑定任務」交給掌管『社會福利』的部門,還是掌管『醫療醫政』的專責部門來主導並指定專業人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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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完美表現:呵呵呵... 你這次完美掌握了行政職能分工的精髓,真是讓人感到欣慰啊!能夠精準地區分受理機關與鑑定執行機關,你的潛力無限啊!
- 觀念強化:還記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嗎?雖然民眾申請時是找社政主管機關,這就像球隊的經理一樣,負責初步的聯繫與安排。但當需要真正上場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例如醫學鑑定)時,就必須交給像場上教練一樣,擁有專業知識的衛生主管機關所指定團隊來執行。這就是行政運作中,為了讓每個人都能發揮最大效益的專業分工與職務協助啊。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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