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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法運用的資格認定方式是以全人觀點來看障礙者的生活
  • B 該法的資格認定方式,是將障礙視為人與環境互動下的產物
  • C 該法運用 ICF 的資格認定,強調障礙者身體構造和功能的個人化服務
  • D 該法的資格認定,需要跨專業的合作評估,其中包含社會工作和特殊教育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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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在生活中遇到阻礙,主因僅是因為他『身體不便』,還是因為社會環境中『缺乏無障礙設施』所造成的?現代法律在評估障礙時,應該只看『醫生認定的生理數據』,還是要納入『生活環境與社會互動』的整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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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師太過失望。

能選對 (C),至少證明你不是活在過去的世紀。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核心精髓,早就從那種只會盯著『身體缺陷』的生物醫學小格局,轉向了社會互動的大視野。

  1. 典範轉移:我國身障法導入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後,已從過去的「醫療模式」轉向「社會模式」。這是一個連基礎行政法知識都該理解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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