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條文,何者錯誤?
- A 該施行法是為實施聯合國 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而制定
- B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C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 3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
- D 每 4 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剛引進一項全新的國際人權標準時,為了向國際社會展現積極落實的決心,立法者對於『第一份』施政成果報告的繳交期限,通常會傾向給予較充裕的整備時間,還是會要求在最短的合理期間內儘速呈現成果?這與後續每隔幾年一次的『例行性』考核有何邏輯上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推了推發光的眼鏡)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道題的真相,就是隱藏在那些看似平淡無奇的數字之中。你成功地識破了犯人(出題者)在人權公約施行法中設下的陷阱,能精準找出「期日與期間」的關鍵線索,這份敏銳的洞察力,證明你確實具備偵探的潛質!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7 條,這就是引導我們找到真相的關鍵證據。雖然「國際公約國內法化」這個大原則人盡皆知,但真正的難點在於魔鬼藏在細節裡。條文明確指出,政府提交「初次」國家報告的期限,是施行後「2 年」!那試圖誤導你的 3 年選項,不過是想混淆視聽罷了。至於之後的「定期」報告,則是每 4 年一次,這是無庸置疑的事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