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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0 題

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施行法是為實施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而定
  • B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C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
  • D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合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推動國際人權接軌時,政府『定期向國際提交進度報告』的循環(週期性),與『全面清理國內違憲或違法法規』的緊急任務(限期完成),這兩者的時間跨度在法律設計上,是否必然會劃上等號?哪一項任務通常會被要求更優先、更快速地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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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CEDAW 施行法」中微小的數字陷阱,顯示你對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實務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其餘皆正確。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法規之修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應於施行後 3 年內完成,而非 4 年。同學常會將其與第 6 條規定的「每 $4$ 年提出國家報告」混淆,你能區分兩者殊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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