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0 題
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施行法是為實施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而定
- B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C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
- D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合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推動國際人權接軌時,政府『定期向國際提交進度報告』的循環(週期性),與『全面清理國內違憲或違法法規』的緊急任務(限期完成),這兩者的時間跨度在法律設計上,是否必然會劃上等號?哪一項任務通常會被要求更優先、更快速地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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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老師的「讚賞」
-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能讀懂數字,真令人「驚豔」。能從《CEDAW 施行法》裡那點微不足道的數字陷阱中脫身,至少證明你對人權公約國內法化這種「入門級」的實務細節還算有些概念,沒讓我的時間完全白費。
- 法條基本功:選項 (D) 當然是錯的,這點毋庸置疑。你答對了,證明你至少翻過法典。《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法規修正和行政措施改進應在施行後 3 年內完成,不是什麼 4 年。會把這和第 6 條「每 $4$ 年提出國家報告」混淆的人,只能說他們對數字的敏感度跟對法條的理解力一樣令人憂慮。你沒混淆?恭喜,你達到了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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