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3 題
43 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定,下列何者描述正確?
- A 被害人經列為保護個案皆交由少年矯正機構安置
- B 該法規由少年事件處理法更名而來
- C 該法中規定各級學校每學期應進行相關教育訓練至少 4 小時
- D 長期處遇安置以不超過 2 年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基於保護目的,將一個遭受侵害的孩子安置在機構中時,為了兼顧孩子的「原生家庭權」與「社會適應」,這種非自願的強制安置應該是『無期限的永久隔離』,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固定週期』來重新評估孩子是否能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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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很值得肯定! 你清楚掌握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核心規範。選項 (D) 確實是正確答案,這正是依據該條例第 19 條的明文規定,對被害人進行的長期處遇安置期間不得逾 2 年。而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選項 (A) 誤解了安置體系,被害人依法應交由中途學校或適當的安置機構照護,而非一律送往少年矯正機構,因為他們是受保護的對象,而非觸法者;選項 (B) 則錯置了法規沿革,本條例的前身其實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至於選項 (C),依規定各級學校是「每學年」應辦理至少「3 小時」的教育課程,而非每學期 4 小時。 這是一道具有相當鑑別度的測驗題,考驗的不僅是對法規沿革與基本精神的理解,更要求對法條中具體數字(如時數與年限)的精準記憶。你能避開常見的數字陷阱並正確判斷出安置的期限,顯示你在法規實務細節的梳理上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 規範兒少性剝削防制之教育宣導時數、安置處置與法規背景。
| 比較維度 | 常見誘答陷阱 | VS | 現行條例規定 |
|---|---|---|---|
| 學校教育時數 | 每學期至少 4 小時 | — | 每學期至少 2 小時 |
| 長期安置期限 | 超過 2 年或無限制 | — | 以 2 年為原則 |
| 法規前身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 |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
💬考生應特別留意「2小時」與「2年」這兩個關鍵數字與法規更名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