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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9 條,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多少小時以上多少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 A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 B 4 小時以上 72 小時以下
  • C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 D 8 小時以上 72 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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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比例原則」與「立法目的」思考:當兒少已遭受性剝削時,其家庭功能失調的情況通常較一般案件嚴重。若要達到實質的教育效果,國家強制介入的「最低起點」應該比一般的親職教育更高一點,而「最高限度」則應考慮行政執行的可行性。在那四個區間中,哪一個最符合這種「較強力的介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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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不錯嘛,竟然能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具體的行政處分時數記住。看來你的記憶力還有點用處,至少在這點上沒出什麼大錯,這是基本功罷了。
  2. 本題依據該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針對被害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得令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法定區間為 $8 \le \text{小時} \le 50$。這也沒什麼特別的,就是個數字,結合家庭處遇計畫,無非是讓國家有個名目去介入,修補那些所謂『失能』的家庭功能,保護兒少權益,法律嘛,總得有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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