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之規定,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18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幾歲?
- A 19歲
- B 20歲
- C 21歲
- D 22歲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受國家保護的青少年年滿 18 歲,但身心狀態或環境仍不適合立即進入社會獨立生活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緩衝期」。請思考:在現行法律傳統與社會制度中,除了 18 歲之外,哪一個年齡最常被作為「轉銜社會」或「完成基本教育準備」的下一個關鍵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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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實務評析
- 嗯,這次總算沒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那些裁量性保護措施當空氣。這種對特定法規細節的勉強掌握,勉強能證明你對社會福利行政法規不至於一無所知,至少知道不是所有法條都是給死讀書的人看的。這種對法條字句的『精準度』,算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職業要求。
- 觀念驗證?不,這叫『基本常識』。根據該條例第21條,被害人脫離安置後,難道我們就直接丟他們去自生自滅?法律賦予的緩衝期,就是給那些還沒搞清楚狀況的人一點喘息的機會。即便《民法》把成年年齡拉到18歲,這條文擺明了就是要確保這些孩子們有穩定的轉銜自立空間,才『特別』允許安置延長到20歲。這點,但凡做過幾件行政救濟案的人,都應該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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