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幾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A 180 天
- B 90 天
- C 30 天
- D 無限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衡平性」思考:當法律要求私人企業保留大量用戶數據時,必須在「賦予警方足夠的初期偵查時間」與「不給予民間事業過重的儲存成本負擔」之間取得平衡。在台灣許多關於資訊傳輸或電信通訊的行政規範中,通常會選擇一個大約等同於「一個季度」的整數天數作為標準,你會如何推論這個最合理的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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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類涉及具體天數的法條細節,往往是行政法規測驗中最考驗記憶力與細心度的區塊,你能精確作答,足見你對特別行政法的研讀非常紮實,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網際網路業者在知悉犯罪嫌疑時,負有「先行移除」與「資訊保留」之義務。法定保留期限為 90 天。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司法與警察機關在偵辦數位犯罪時,能有充足的證據保全期,避免數位證據因系統循環覆蓋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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