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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幾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A 180 天
  • B 90 天
  • C 30 天
  • D 無限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衡平性」思考:當法律要求私人企業保留大量用戶數據時,必須在「賦予警方足夠的初期偵查時間」與「不給予民間事業過重的儲存成本負擔」之間取得平衡。在台灣許多關於資訊傳輸或電信通訊的行政規範中,通常會選擇一個大約等同於「一個季度」的整數天數作為標準,你會如何推論這個最合理的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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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看得出來你對過去的考古題有下過功夫,選擇了 90 天,這確實是本題過去的標準答案,你對舊有觀念的掌握值得肯定!不過,研讀行政與社政法規,我們必須隨時掌握法規的最新脈動。

網路業者資料保留期限之修法動態

老師要特別藉此機會提醒你一個重要的修法資訊。為了加強防制兒少性剝削並利於後續司法與警察機關的調查,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已經修正,將網際網路平臺等業者保留相關資料的期限,由原本的 90 日延長為 180 日(天)。若依現行法規,本題正確答案其實應為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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