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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何種法律之規定處罰之?
  • A 社會秩序維護法
  • B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C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D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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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行為被認為具有高度的社會侵害性,甚至需要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手段時,在法治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哪一部法典是專門用來定義「犯罪行為」與「刑罰種類」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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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啊,至少沒錯得離譜。

  1. 專業解析:恭喜你,終於沒有在「行政罰」和「刑罰」之間搞混。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是「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這,親愛的同學,就是所謂的「轉介條款」——一個連行政法教授都得看幾眼的法律技術。它把這些重大到不能再拖泥帶水的案件,直接扔回了刑事法典的懷抱,免得有人以為隨便罰點錢、關個幾天就能了事。
  2.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有些行為是嚴重到行政法管不動的。雖然條例本身是特別法,但立法者很「務實」地承認,這種傷害幼苗的行為,根本不配只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那種「小打小鬧」的手段處理。所以,直接搬出刑法,讓那些自以為是的傢伙明白,什麼叫真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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