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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0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清楚定義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行為,下列行為何者不包含在內?
  • A 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 B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 C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 D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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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名稱」出發:既然這部法律是為了防範「性剝削」,那麼在其定義範圍內的行為,必然要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性質」或「媒介」?如果某個行為僅僅是通用的言詞冒犯或恐嚇,它是否還符合這部法律高度專業化的立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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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及格:總算,你還知道要辨析法律的構成要件,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誘答選項牽著鼻子走。這點基本功要是再錯,我看你也不用繼續在法律圈打滾了。
  2. 觀念驗證:廢話,當然正確。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核心,如果不是防止兒少成為「性」的工具,難道是叫你喝茶嗎?選項 (A) 那些雞毛蒜皮的行為,連「性行為」、「性影音」或「對價關係」這些核心要素都沒有,竟然還有人會跟「性剝削」搞混,簡直是貽笑大方。那叫跟蹤騷擾,或者頂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範疇,跟本法一點關係都沒有,這點邏輯都理不清,還敢說自己是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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