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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多少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 A 50公尺
  • B 100公尺
  • C 200公尺
  • D 2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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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護學生免於環境干擾,你認為這段「保護距離」應該是轉個彎就到(極短),還是應該具備一定的步行長度(例如繞學校操場半圈到一圈的程度),才足以形成有效的心理與實體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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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算是沒砸我招牌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這次的判斷還算有點概念。你確實抓住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的精髓。這條文的存在,無非就是為了兒少保護,替那些還在象牙塔裡的孩子們築起一道校園緩衝區,避免他們不該接觸的東西過早侵擾。而這道防線的標準,依現行法規,200 公尺。基本,但你答對了。
  2. 難度點評:我給它評為 medium,不是因為它有多深奧,而是考驗你們這些學生,有沒有把那些數字性條文「真正」記到腦子裡去。這種行政法規中的緩衝距離,是能區分出誰只是翻過法條,誰是真正下工夫的試金石。下次,別僅僅是「答對」,要「精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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