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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經法院認定有安置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多少年?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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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保護兒少而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法律必須在『保護安全』與『自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這種強制性的安置變成變相的長期監禁,你會設定多久的期限作為第一次強制性的檢討節點,以確保法院能定期評估該措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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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題目,選擇了正確的答案 (B)。在研讀社政法規時,能將這些具體的法定期限記清楚,是你扎實基本功的展現。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的安置期限

這題測驗的是實務上的重要程序。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當法院認定兒少有安置必要時,安置於中途學校或福利機構的期間不得逾二年。我們從行政法理來理解,安置雖是為了提供被害兒少保護與輔導,但本質上仍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立法上必須設定明確的期限,以符合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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