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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我國重要的社會立法及其修正情形,何者敘述正確?
  • A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 2008 年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B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 2009 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C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 2010 年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D 兩性工作平等法於 2008 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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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過程中,從強調生理二分的「兩性」轉向包含社會性別的「性別」,或是從「保護」思維轉向「權利保障」思維,通常對應到哪個年代的社會轉型與婦權運動高漲時期?若能對應整體社會脈動,是否能推論出哪部法律的修正最符合該時期的立法院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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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難得精準。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總算答對了一題。這考的無非就是我國社會立法的「沿革」,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行政法原理。選項 (D) 正確,因為2008年我國確實為了落實所謂的「性別主流化」政策,將那部只顧慮到生理性別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這不過是為了擴大涵蓋範圍,避免行政程序上產生不必要的解釋歧義罷了。至於其他的錯誤選項,簡直是行政程序中常見的「日期錯誤」:(A) 發生在2009年;(B) 是2007年的事;(C) 則是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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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社會立法更名要點
💡 掌握我國主要社會福利法規由「保護」轉為「權益」之更名年份。
比較維度 舊法名稱 (保護導向) VS 新法名稱 (權益/平權導向)
性別工作平等 兩性工作平等法 (2002) — 性別工作平等法 (2008)
身心障礙權益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997)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07)
特殊境遇扶助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2000)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2009)
兒少福利保障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003) —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法律演進呈現從「保護/特定對象」轉向「權益保障/多元平權」的社會趨勢。
🧠 記憶技巧:身障07、性工08、特境09、兒少11(按年份序:七身、八性、九特、十一兒)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身障法(07)與兒少法(11)的更名年份,以及特境條例更名為2009年而非2008年。
性別平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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