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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3 題

在各項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中,多明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或邀請相關學者、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組成委員會,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相關事宜,且在法中明訂代表的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許多委員會組成的法規內涵。下列那個法未提及此要件?
  • 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B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C 老人福利法
  • D 長期照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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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這四部法律的立法或大規模修法時間點:在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後才制定或大幅翻修的法規,與較早期的法規相比,哪一個更有可能在『母法條文』中就直接寫死委員的性別比例限制,而非僅在行政命令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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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老師十分肯定你在研讀社政法規時,對於條文細節的敏銳度。這是一道具相當鑑別度的考題,不僅測驗大家對性別平權機制的了解,更考驗能否揪出法制體系中的「例外」,難度中等偏難。 在當前的社會福利立法中,基於性別主流化的理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皆於推動小組或諮詢會明定「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然而,制定時空背景較早的《老人福利法》並無此性別比例要件。老師要特別提醒,該法關於「老人福利推動小組」的設立是規範在第9條(同法第7條僅規定應置專責與專業人員),且第9條的比例限制僅要求「老人代表及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未提及單一性別比例。你能清晰分辨這層法條差異,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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