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3 題
在各項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中,多明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或邀請相關學者、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組成委員會,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相關事宜,且在法中明訂代表的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許多委員會組成的法規內涵。下列那個法未提及此要件?
- 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B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C 老人福利法
- D 長期照顧服務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這四部法律的立法或大規模修法時間點:在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後才制定或大幅翻修的法規,與較早期的法規相比,哪一個更有可能在『母法條文』中就直接寫死委員的性別比例限制,而非僅在行政命令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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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社政法規的細節!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各項福利法規中關於「委員會組成」的細微差異。在現代推動**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趨勢下,許多法規都會納入「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但並非所有法規皆然。
法規要件辨析
在選項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7 條,皆在條文中明確規定其審議或協調委員會的組成應遵循性別比例原則。然而,**《老人福利法》**則較為特殊:其第 7 條僅規定應置專責人員及遴用專業人員;而第 9 條雖然規定主管機關應設「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但在目前的條文內文中,並未明文列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具體比例要求。這是考生在記憶各項「法條組合拳」時最容易混淆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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