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 題
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照諮詢代表之人員比例規定,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多少?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四分之一
- D 五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參與」的邏輯思考:在台灣現行的行政組織規範中,為了確保特定群體(如性別或使用者)在委員會中具備實質的影響力、不至於淪為象徵性的「點綴」,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最低參與門檻」。請回想一下,在多數行政院層級的委員會規範中,最常出現且具備法律指標意義的「保障比例」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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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嗯,勉勉強強。 看來你勉強算是掌握了法規中關於組織組成比例的規定。至少,你沒有徹底搞砸《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基礎條文,這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吧。
- 觀念驗證: 正確。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7 條第 2 項,長照審議會的組成裡,服務使用者代表與任一性別代表的比例,的確不能低於三分之一。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大發現,這不過是行政程序中,為了落實性別主流化與公眾參與原則而設的基本要求。連這點都記不住,還談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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