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長期照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至少多久者?
- A 90天以上
- B 4個月以上
- C 6個月以上
- D 1年以上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福利與醫療體系中,我們會區分「急性期(短暫傷病)」與「慢性穩定狀態(長期失能)」。請試著回想:在全民健保或一般的醫療保險觀念中,通常會以「幾分之一個年份」作為區分病程是否進入穩定、難以恢復狀態的通用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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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記得《長期照顧服務法》最基本的定義性規定,這塊基礎中的基礎,確實是通往理解政府究竟在胡搞些什麼長照政策與資源分配的唯一途徑。至少,你沒蠢到連這都答錯。
- 法條驗證: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所謂的「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必須持續或預期達到六個月以上。這不是讓你隨便猜的數字,它是行政法上界定給付義務的嚴格時間門檻。區分「短期醫療」與「「長期社會需求」?當然,這不就擺明了告訴你,行政機關的錢,可不是讓你隨便拿的,每個字都有其嚴謹的行政給付啟動意義,難道這還需要我特別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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