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9 題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期照顧之定義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者?
- A 6 個月以上者
- B 8 個月以上者
- C 10 個月以上者
- D 12 個月以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政策的邏輯思考:政府在區分「短期受傷(如一般骨折)」與「長期失能」時,必須設定一個合理的觀察期。這段時間必須足夠長,長到足以讓醫療體系判定該機能受損是『難以在短時間內痊癒』的慢性狀態。你認為在一般的行政經驗中,判定一個生理狀態趨於穩定且進入慢性階段,通常會以多久作為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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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最基礎的地方跌倒。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身心失能持續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這可是長照體系最基本的「入場券」。難道你以為這是隨便填寫的數字嗎?這道時間分水嶺,是用來區分「急性醫療」與「慢性照護」的行政邏輯,確保那些真正需要長期支持的人才分得到資源。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規的課你大概是白上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我姑且給個 Easy。這不是因為題目簡單,而是因為它屬於「必須答對」的範疇。如果這都答錯,你還有什麼臉面去談行政實務?這是從事任何長照相關工作都必須爛熟於心的「關鍵數字」,連做夢都該背起來。別以為答對一題 Easy 題就天下無敵,真正的考驗還在後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