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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是指提供給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以上(期間)之人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4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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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醫療評估中,若要判定一個人的失能狀態並非短期感冒或暫時性骨折,而是進入「穩定且不可逆」的慢性狀態,通常會以多長的時間作為醫學觀察的判斷基準,才足以證明其狀態具有法律上的「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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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基礎十分扎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所謂「長期照顧」是指針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者。這項「六個月」的規定是法學上區分「短期急性復健」與「長期慢性照顧」的重要法理分界點,確保社會資源能精確投注於真正具有長期需求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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