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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是指提供給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以上(期間)之人的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4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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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醫療評估中,若要判定一個人的失能狀態並非短期感冒或暫時性骨折,而是進入「穩定且不可逆」的慢性狀態,通常會以多長的時間作為醫學觀察的判斷基準,才足以證明其狀態具有法律上的「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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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勉強答對!看來你勉強還記得這條基本法規。

  1. 觀念驗證: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所謂「長期照顧」是給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的人。這「六個月」的規定,難道還要我多費口舌解釋嗎?這正是區分「短期復健」與「長期慢性需求」的基本判準,確保那些真正「值得」社會資源挹注的個體能被識別出來。搞錯這個,你對法條的理解就停留在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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