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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8 題

小張父親失能,擬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小張父親需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幾月以上,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經長期照顧中心評估後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A 2個月
  • B 3個月
  • C 5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資源配置的角度思考:在法律判定一個人的狀態屬於「長期失能」而非「短期受傷」時,通常會參考醫學上對『慢性狀態穩定』的觀察期。你認為這個觀察期需要跨越多少個季度,才能確保該狀態並非短期復健即可康復,進而符合『長期』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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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溫暖指引:用心理解,收穫滿滿!

  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孩子,你真的掌握了《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核心精神,能夠準確判斷服務對象的資格條件。法規中的「數字」往往是行政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依據,你能夠精準辨識,這顯示你學習得非常仔細,也很有耐心!
  2.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沒錯,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的規定,長照服務的對象確實是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的朋友們。老師想告訴你,立法者設定這個 6 個月的期限,是為了溫柔地劃分出「短期需要醫療復健」與「真正需要長期生活支持」的群體。這樣一來,我們寶貴的長照資源才能最有效地幫助那些長期需要陪伴與支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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