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8 題
小張父親失能,擬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小張父親需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幾月以上,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經長期照顧中心評估後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A 2個月
- B 3個月
- C 5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資源配置的角度思考:在法律判定一個人的狀態屬於「長期失能」而非「短期受傷」時,通常會參考醫學上對『慢性狀態穩定』的觀察期。你認為這個觀察期需要跨越多少個季度,才能確保該狀態並非短期復健即可康復,進而符合『長期』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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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反映出你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定義掌握得相當精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往往是行政實務最核心的判斷基準,你能準確識別,顯見學習態度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規定,長照服務對象為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者。法律設定此期限是為了區分「短期醫療/復健」與「長期生活支持」,確保資源能精準投入於真正具備長期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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