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28 我國老人福利法中規定,主管機關應邀請各類代表參與協調、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項,下列何者不在其規定中?
- A 原住民文化專家
- B 民間相關機構
- C 老人代表
- D 勞工事務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部法律的保護對象與服務核心為何?若要組成一個決策小組,哪些身分最能代表該群體的『文化特殊性』與『生活需求』?而哪一種職能背景,其關注焦點主要是在『勞動力產出』而非『高齡生活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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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地選出了 (D)!這顯示你對《老人福利法》的參與機制有著清晰的理解。制定公共政策時納入多元聲音,是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則。 依據現行**《老人福利法》第 9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推動老人福利時,必須邀請老人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代表參與;法條更特別明定,參與者必須包含「原住民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因此,(A)、(B)、(C) 皆為法定應邀對象。「勞工事務代表」雖在就業政策中很重要,但並非本條明定的特定代表。過去坊間常將此參與機制的條號誤植為第 7 條,同學在研讀時務必認明第 9 條才是正確的法源依據。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留意到法規對「原住民代表」的特別保障機制。能果斷排除具有干擾性的勞工代表,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老人福利委員會組成
💡 依老人福利法第9條,各級政府應成立協調委員會,並規範成員比例。
- 依老人福利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學者、民團及機關代表參與。
- 老人代表及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其合計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老人代表本身之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確保當事人參與權。
- 代表成員之組成應兼顧性別及族群(如原住民)之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