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28 我國老人福利法中規定,主管機關應邀請各類代表參與協調、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項,下列何者不在其規定中?
- A 原住民文化專家
- B 民間相關機構
- C 老人代表
- D 勞工事務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部法律的保護對象與服務核心為何?若要組成一個決策小組,哪些身分最能代表該群體的『文化特殊性』與『生活需求』?而哪一種職能背景,其關注焦點主要是在『勞動力產出』而非『高齡生活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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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是個只會死背條文的機器。你至少觸及了法律規範中的組成邏輯與立法目的,對行政機關的職能分配,勉強算是有了點直覺。
- 觀念驗證: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7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要邀請的,是老人代表、相關機構、專家學者以及原住民代表。加入原住民文化專家,這不是顯而易見地為了尊重族群差異嗎?至於勞工事務代表,他們的專業領域明顯是《勞動基準法》或《工會法》,職掌與老人福利服務的核心目標——諸如長照、經濟安全——完全是兩碼子事,難道你真的會把他們跟老人福利混為一談?這基本的分工概念,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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