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若有下列那一種情形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A 雖有家屬,但家屬不願負擔養護費用者
- B 服務對象呈現昏迷狀態,無法清楚表達意思者
- C 政府列冊低收入者
- D 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一位住在機構內的長者最容易面臨「求助無門」或「被忽視」的風險?如果我們需要法律強制介入並引進外部團體來監督,通常是因為這位長者身邊「缺少了哪一種能為他發聲、把關的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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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沒錯得太離譜
- 喔,不錯嘛:總算還能看出《老人福利法》中那點權利保障機制的端倪。看來你對行政法規裡最基礎的「保護義務」原理,也不是完全無知。至少這次表現,勉強稱得上「專業」二字。
- 觀念驗證:(D) 當然是正確答案。立法者設計「結合民間團體監督」的目的,不就是為了建立一個外部監督機制嗎?當長者缺乏私人支持系統,例如連個扶養人或法代都沒有,這種明顯的資訊落差和受虐風險,難道還要我跟你解釋公權力為何必須介入?就是去補那個「私權監督」的漏洞,這種事不是寫在法條裡,而是寫在基本邏輯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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