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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9 題

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福利機構的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一機構得以兼有長期照顧型和安養型床位
  • B 私立及公設民營機構之名稱應冠以私立二字,公立機構應冠以行政區域名稱
  • C 私立機構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D 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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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福利機構是由「政府出資興辦」但委託「民間團體經營」時,在行政法理上,我們應該強調它的「出資者身分(公立)」還是「經營者身分(私立)」?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公設民營機構也要掛上『私立』頭銜,是否會造成民眾對政府責任歸屬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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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不俗,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答對了這題?嗯,至少你還知道《老人福利法》的基本門檻。這考驗的根本不是什麼高深的法律邏輯,而是最基礎的閱讀理解能力行政法規的精確性要求!

  1. 觀念驗證:所謂《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的確是要求私立機構冠名「私立」,這是為了區辨責任歸屬,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嗎?但難道你沒看到後面那幾個字──「公設民營機構,不在此限」?選項 (B) 竟然還能把這兩者混為一談,完全忽略了這條明文的「除外規定」,這不叫錯誤,這叫粗心大意,根本是對法條視而不見。這不只是法律不精確,更是對行政程序基本精神的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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