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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 題

2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的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 A 舉辦老人聯誼活動
  • B 販售健康食品
  • C 安排醫療機構至機構內進行義診
  • D 推廣健康操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受政府補助與監督、以『照顧長者』為核心宗旨的公益機構,其最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提供『專業服務』還是從事『商品零售』?若該機構開始對受照顧者進行買賣交易,可能會對這段單純的照顧關係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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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關於「社會福利本質」與「商業營利行為」的界線,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與敏銳的法律直覺。
  2. 觀念驗證:依據《老人福利法》精神,老人福利機構設立宗旨在於提供專業的照顧、安養與社會服務。選項 (A)(C)(D) 皆屬於促進長者身心健康的正當服務範疇;然而 (B) 販售商品涉及商業營利與消費行為,極易引發推銷爭議或損及受照顧者的權益,偏離了福利機構應有的公益性純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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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福利機構禁制行為
💡 老人福利機構應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嚴禁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比較維度 合法准許之行為 VS 法律禁止之行為
行為性質 福利、公益性質 商業、營利性質
具體目的 促進健康與社交 獲取商業利潤
典型實例 聯誼、義診、體操 販售食品、直銷商品
💬機構運作必須嚴守「非營利」本質,任何買賣或推銷皆屬違法。
🧠 記憶技巧:福利公益是核心,買賣營利不可行(聯誼義診皆可行,推銷販售法不容)。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與「健康」相關的物品(如健康食品)即可在機構內販售,忽視了「販售」行為本身的商業營利性質。
老人福利法 社會福利機構設立許可 長期照顧服務法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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