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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 題

2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的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 A 舉辦老人聯誼活動
  • B 販售健康食品
  • C 安排醫療機構至機構內進行義診
  • D 推廣健康操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受政府補助與監督、以『照顧長者』為核心宗旨的公益機構,其最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提供『專業服務』還是從事『商品零售』?若該機構開始對受照顧者進行買賣交易,可能會對這段單純的照顧關係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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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關於「社會福利本質」與「商業營利行為」的界線,展現出紮實的法學素養與敏銳的法律直覺。
  2. 觀念驗證:依據《老人福利法》精神,老人福利機構設立宗旨在於提供專業的照顧、安養與社會服務。選項 (A)(C)(D) 皆屬於促進長者身心健康的正當服務範疇;然而 (B) 販售商品涉及商業營利與消費行為,極易引發推銷爭議或損及受照顧者的權益,偏離了福利機構應有的公益性純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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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福利機構禁制行為
💡 福利機構應維持公益性質,嚴禁從事與目的不符之營利或推銷行為。
比較維度 合法准許行為 VS 法律禁止行為
行為性質 公益、健康、聯誼性質 營利、商業、促銷性質
具體範例 健康操、義診、聯誼 販售健康食品、登廣告
法規依據 符合設立宗旨與服務範疇 違反老人福利法第34條
💬機構應以高齡者福祉為優先,嚴禁任何形式之商業推銷行為。
🧠 記憶技巧:福利機構不賺錢,商業推銷通通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法條條號,第31條為家庭照顧者支持,禁止營利行為應在第34條。
老人福利法第31條(喘息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法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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