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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1 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與第 36 條明定長照機構的收費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B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 C 長照機構不得違反第 35 條的收費規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但私立機構不在此列
  • D 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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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制目的」來思考:當政府為了保護民眾,對具備高度公益性質的服務(如醫療或長照)進行「價格管制」時,如果法律只限制公家機關,卻放任私人業者隨意收費,這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網的保障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樣的法規設計符合「公平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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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律邏輯判斷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在長照、醫療等具有高度公益性質的特許產業中,行政監管的核心在於「保障受服務者權益」與「維持市場秩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6 條明確規範「所有」機構均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這是為了防止業者利用資訊不對稱剝削消費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機構性質(公立或私立)而有差別待遇。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易)。考點在於辨識「例外條款」的合理性。在社會福利法規中,若出現「私立機構可不受規範」的選項,通常即為明顯的錯誤邏輯,具備基礎法學素養即可輕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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