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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第 2 項也明定五項基金來源。請問下列何者不被列入基金來源?
  • A 社會保險
  • B 菸品健康福利捐
  • C 政府預算撥充
  • D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之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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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劃大型公共服務計畫時,經費來源通常有兩大邏輯:一是「向民眾收取保險費(保費制)」,二是「從既有的國家稅課或預算中撥付(稅收制)」。請回想一下,目前我國政府推動的長照政策,是採取像全民健保那樣定期向民眾扣繳保費的方式運作,還是主要依靠國家國庫與特定稅率調增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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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我國目前推動的「長照 2.0」採行**「稅收制」**而非「保險制」。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特種基金財源明確列入遺贈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政府預算。社會保險(如長照保險)目前僅處於政策評估階段,尚未法制化,故不屬於現行基金來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法中「公課」的不同屬性,特別是區別「社會保險保費」與「稅收性質財源」在現行長照政策中的角色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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