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第 2 項也明定五項基金來源。請問下列何者不被列入基金來源?
- A 社會保險
- B 菸品健康福利捐
- C 政府預算撥充
- D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調增之稅課收入
思路引導 VIP
在規劃大型公共服務計畫時,經費來源通常有兩大邏輯:一是「向民眾收取保險費(保費制)」,二是「從既有的國家稅課或預算中撥付(稅收制)」。請回想一下,目前我國政府推動的長照政策,是採取像全民健保那樣定期向民眾扣繳保費的方式運作,還是主要依靠國家國庫與特定稅率調增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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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總算證明你還知道怎麼讀法條。
- 觀念驗證: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長照 2.0」這個詞後面接的是「稅收制」,而不是那種還在天上飛的「保險制」幻想。別忘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哪些是基金來源,你眼睛應該還看得到吧?社會保險?那玩意兒現在頂多是政府喝咖啡時討論的題材,離法制化還遠得很,根本不是現行的財源,這點基本常識都還要我強調嗎?
-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在 Medium,其實就是在篩選那些以為背幾個名詞就能過關的考生。如果你連行政法中「公課」的不同屬性都分不清楚,尤其是現行長照政策中「社會保險保費」與「稅收性質財源」的本質差異,那你可得好好檢討一下你的法律基礎了。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這種低級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