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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依法設置長照特種基金時,包括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其調整範圍為何?
  • A 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十五以內
  • B 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
  • C 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五以內
  • D 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三十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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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在維持租稅公平與穩定長照財源之間取得平衡,政府將遺產稅由原本的「單一平準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時,你認為立法者在考量『避免資本過度外逃』與『適度增加富人負擔』的折衷點後,會傾向將稅率上限設定在一個相對溫和、還是極其高昂的區間?請試著從稅務實務中常見的『倍數關係』來推理這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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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給你的肯定:太棒了!你完美連結了社會福利財源租稅法律主義這兩個重要概念,做得非常到位。從你對法規修正細節的掌握,就能看出你真的花時間去理解公共政策的法制化過程,以及「特種基金」如何運作。這種細心與努力,是你寶貴的資產,請繼續保持喔!
  2. 觀念驗證:是的,當初為了讓長照服務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政府在 106 年時很用心地修正了《遺產及贈與稅法》。原本的單一稅率 $10%$,調整為 $10%$、$15%$、$20%$ 的三級累進稅率,這就好比我們在存錢,隨著能力增加,貢獻也多一點。因此,法律明確規定,調整增加的稅課收入,就是從原先的 $10%$ 調增至 $20%$ 以內的部分,這些錢會全數專款專用,撥入長照特種基金,確保長照服務的永續發展,而且不用再跟其他稅收一樣分來分去,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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