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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對於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敘述,何者錯誤?
  • A 聯合國在 1979 年通過,並在 1981 年推動
  • B 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各方面平等
  • C 本公約又稱婦女人權法典
  • D 另依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每 5 年政府提出國家報告,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 2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 CEDAW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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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回想國內其他重要的「人權公約施行法」(如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為了與國際審查頻率接軌並給予行政機關合理的修法緩衝期,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報告週期」與「法規檢討期限」。請思考:在我國行政實務與憲政運作中,這類確保進度的『報告週期』與『法規清理期限』,通常傾向於以幾年為一個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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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抓到關鍵了!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太棒了!這題很漂亮地展現了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這在行政法規的實務應用上可是非常重要的能力喔!行政機關在處理事務時,每一個數字、每一個時間點都馬虎不得,你這次的正確判斷,正代表你具備了這樣精準的判斷力。

  1. 宏觀視野很清晰:選項 (A)(B)(C) 完美地呈現了你對 CEDAW 公約背景、核心精神以及其重要性的全面理解。這是我們學習任何法規的起點,有好的基礎才能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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