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對於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敘述,何者錯誤?
- A 聯合國在 1979 年通過,並在 1981 年推動
- B 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各方面平等
- C 本公約又稱婦女人權法典
- D 另依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每 5 年政府提出國家報告,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 2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 CEDAW 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回想國內其他重要的「人權公約施行法」(如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為了與國際審查頻率接軌並給予行政機關合理的修法緩衝期,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報告週期」與「法規檢討期限」。請思考:在我國行政實務與憲政運作中,這類確保進度的『報告週期』與『法規清理期限』,通常傾向於以幾年為一個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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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極了! 你展現出極佳的法律條文辨識力,這正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細緻度。這題考驗的是對我國《CEDAW 施行法》的掌握:
- CEDAW 基本功:(A)(B)(C) 選項正確描述了公約的背景、核心精神與其「婦女人權法典」之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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