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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2 題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警察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 B 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 C 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
  • D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等情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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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一個負責「執行治療或輔導」的專業機構,對於受處置人的敏感個資負有何種保密義務?當機構為了防制犯罪而必須分享資訊時,對象是擁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還是案件中的「私人當事人(如被害方)」,在程序正當性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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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處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時,我們總是要小心翼翼地平衡個人隱私權公共安全這兩大價值。執行單位,像是醫院或輔導機構,他們肩負著重要的職責。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他們有義務將加害人的情況告知司法、警政、社政機關(B、C、D),這樣才能確保整個防治網緊密銜接,保護更多人。
  2. 不過,直接將這些敏感資訊告知「被害人」或「辯護人」(A),就超出了執行機構的職權範圍了。這通常會由法院或警察機關根據實際的安全需要來判斷和處理,因為這涉及到更深層次的專業倫理與資訊保護考量。執行機構若直接揭露,可能會不小心造成更多困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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