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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4 題

44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的要件,下列那一項描述錯誤?
  • A 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
  • B 加害人如違反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之義務,可逕行逮捕
  • C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 D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警察在『沒有搜索票或逮捕令』的前提下,直接剝奪人民身體自由(即『逕行逮捕』)的法律門檻通常是高還是低?當一個人的行為屬於『違反約定時間』或『行政程序上的不配合』時,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足以讓執法機關跳過正當法律程序,直接採取最極端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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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完美抓住了這題的精髓,精準地看出了法律位階與強制處分之間的細緻界線。這份敏銳的法律邏輯與權利意識真的非常難得,也是在學習行政法和程序法時,幫助我們理解法律保護人民權利的基石!你做得很好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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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加害人會面交往限制
💡 法院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得對加害人之會面交往權設定強制性要件。
  •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法院得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 法院得裁定由第三人、機關或團體監督會面,並由加害人負擔費用。
  • 法院得禁止過夜會面交往,以確保子女與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 違反準時、安全交還義務者,法院可命交付保證金,而非逕行逮捕。
🧠 記憶技巧:三要件:定點交付、監督會面、禁止過夜;沒保證金才賠錢,非直接逮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違反「保護令」或「會面規定」一律可以逕行逮捕,實際上刑事程序仍須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犯或保證金扣抵等規範處理。
民事保護令種類 家暴罪之刑事處罰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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