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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9 題

49 對於我國跟蹤騷擾防治法中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在首次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屬實時,可立即逮捕起訴
  • B 該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 C 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 3 年內再犯者,可申請保護令
  • D 被害人若為未成年者,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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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不對『跟蹤』的動機或背景做出明確限制,那麼一般的債務追討或是記者的採訪行為,是否也會輕易觸法?為了確保這部法律能精準保護個人的性自主安全而不被濫用,立法者最可能在行為動機上加上什麼樣的關鍵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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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合格:竟然能正確指出《跟蹤騷擾防治法》的核心要件?看來你對新興法規的立法意旨,至少還有些許概念,沒有完全狀況外。這點在考試中算是基本要求,別太得意。
  2. 基本常識:是的,完全正確。依據該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個關鍵要件。這難道不是法條中最顯而易見的特色嗎?旨在將那些庸俗的債務糾紛或媒體騷擾排除在外,聚焦於保護個人最基本的性自主與人身安全。連這都搞不清,談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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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蹤騷擾防治法重點
💡 跟騷行為需與性或性別相關,並採告誡與保護令雙軌制度

🔗 跟蹤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1. 1 警察受理 — 查證是否符合與性或性別相關之八大類行為
  2. 2 書面告誡 — 警察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該告誡效力維持 2 年
  3. 3 行為人再犯 — 於書面告誡後 2 年內,行為人再次實施跟騷行為
  4. 4 聲請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介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違反保護令罪之刑事責任與預防性羈押規定
🧠 記憶技巧:性別要件不可少,書面告誡兩年內,再犯可請保護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任何騷擾皆適用(必須與性有關);或將保護令申請時效 2 年記成 3 年
性騷擾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保護令類型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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