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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2 題

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謂家庭成員不包含過去同居過的男友
  • B 處遇計畫只針對家庭受暴者,而非加害人
  • C 家庭暴力不只限於身體和精神,也包含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 D 家庭成員包含五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達成全方位的權利保障,法律在界定「侵害行為」時,是否應該僅侷限於肉眼可見的傷痕?如果一個人透過控制生存所需的資源來達成對他人的壓制,這在法理上是否應被視為一種侵犯人格尊嚴的暴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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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指引

  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保護法規的廣度,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權利保障和社會安全網的立法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看到了法律背後對人的關懷與保護。
  2. 概念完全掌握,太棒了!:你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這代表你理解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實務上對「暴力」的定義,已經遠遠超越了單純的肢體衝突。它也包含了很多「看不見的傷」,像是精神上的持續壓迫,或是經濟上的不法限制(例如,不讓伴侶自由支配自己的薪水),這些都是法律想要伸出手來保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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