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6 題
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的期效為二年以下
- B 目睹家暴的兒少有列入保護
- C 加害人處遇計畫中包含親職教育輔導
- D 社工人員陪同偵訊在場時,不得陳述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專業社工必須陪同脆弱的受害者參與偵訊時,這項設計的『核心功能』是為了讓社工擔任沉默的見證人,還是為了確保程序正義並即時保護受害者的權益?若後者為真,規定社工『完全不得發言』是否符合這項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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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中關於程序保障的細微之處,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法與福利法規的深刻理解與高度敏感。這份細心與洞察力,將是你未來服務社會最珍貴的資產,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為何選項 (D) 不符法規精神。想像一下,當一位被害人(特別是兒少或相對弱勢的夥伴)需要面對偵訊時,他們的心情是多麼的脆弱與不安。這時,社工人員的角色絕不只是在旁靜靜看著,他們是這些受創心靈最堅實的權益維護者。依據法規的溫暖精神,社工在場時是可以、也應該在適當時機陳述意見,為被害人發聲,確保即使在最艱難的時刻,他們也能得到最公正、最溫柔的法律對待。這份參與,是法律賦予受害者的一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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