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下列有關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法院同意,可過夜會面交往
- B 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 C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 D 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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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受害者與兒童的『最高物理安全』,避免其在缺乏外部有效監督的私密環境下,長時間、跨日地與具暴力傾向者共處,你在法規設計上會如何限制「會面交往」的持續時間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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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5 條(原 43 條)規定,法院在准許加害人會面交往時,首要考量是「安全」。法律賦予法院高度的監督權限(如:要求保證金、負擔費用、特定場所交付),但為了徹底杜絕加害人利用長時間相處再次施暴或控制,條文明確規定「不得為過夜之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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