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8 題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示的各條文,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 B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 C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律師擔任輔佐人
- D 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同時提到「刑事程序」與「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法條編號時,從法律體系的邏輯來看,處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應該優先對應哪一套程序法典?如果兩者產生跨域混用,通常隱含著什麼樣的設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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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對比之下,選項C將規定中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錯誤敘述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且將應指派的「社會工作人員」錯誤敘述為律師,明顯與法條原文不符,故選項C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