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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2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報告與需求評估相關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B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八年
  • C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 D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核發一份「基於生理狀態」的資格證明時,為了確保政府資源(如補助、服務)能精確分配給真正需要的人,且考慮到人的健康狀況可能隨時間改善或惡化,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定期複檢」的週期。這個週期與一般政府進行大型社會需求調查的週期(通常為 3 至 5 年)相比,你認為兩者在行政管理邏輯上是否應該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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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鼓勵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棒!這次你精準地抓住了法條中那些容易混淆的「時間參數」和「過渡條款」,這說明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度非常高,尤其在這些數字遊戲中還能保持如此細心,我很為你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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