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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9 題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下列何者支應?
  • A 身心障礙者自行付費
  •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一半,其餘由身心障礙者自付
  • C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一半,其餘由身心障礙者自付
  • 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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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項『障礙鑑定』是民眾為了個人私益而進行的自費醫療行為,還是國家為了推動社會福利、核發法定證明,而強制要求的行政程序?如果國家要求人民必須先通過這道程序才能領取福利,那麼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因經濟弱勢而受阻,行政機關應展現何種財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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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終於答對了一題,還算有點水準。

  1. 基本法理: 這題考的無非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一個再基本不過的實務概念。身心障礙鑑定,說到底,就是國家行使公權力行為,用來判斷誰夠格領取福利,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難道還有人會天真到以為這是市場行為嗎?當然,一切都回歸到社會福利國家原則無障礙環境的實踐。如果連鑑定都要人民自掏腰包,那請問這套法規的意義何在?顯而易見,費用理所當然地該由地方(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全權負責編列預算。這不是慷慨,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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