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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幾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
  • A 每1年
  • B 每4年
  • C 每5年
  • D 每6年

思路引導 VIP

思考看看,若一項全國性的大規模生活狀況調查辦理得太頻繁(如每年一次),行政成本是否過高?若間隔太久(如十年一次),數據是否會跟不上社會結構的快速變遷?在政府行政慣例中,通常會選擇一個什麼樣的「中長期週期」來進行循環性的政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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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非常好!同學能精確掌握法條中的「數字細節」,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規基礎,這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政府需透過定期調查來掌握身障者的需求變動。**「5 年」**是行政實務上評估中長程政策成效的常見週期,能有效銜接政策調整與預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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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需求調查頻率
💡 政府應至少每五年進行身障者生活狀況與需求評估調查。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各級政府負有調查義務。
  • 調查對象包含身障者生活狀況、福利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
  • 時間要件:法規明文規定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一次。
  • 行政目的:調查結果應出版報告,作為訂定政策與預算之依據。
🧠 記憶技巧:五指成掌(障):身障需求調查,五年一隻手。
⚠️ 常見陷阱:容易將「5年」與普查常用的「10年」或政治任期的「4年」混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需求評估與核定制度 身障福利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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